被告张某与丈夫赵某经营一粮油门市部。原告郑某经营一面粉厂,张某夫妇曾多次从原告经营的面粉厂赊欠面粉,在经营期间共赊欠面粉价值9000余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后赵某因病死亡,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面粉款,被告以其丈夫已死亡,自己没钱为由,拒绝偿还,双方因此成讼,诉讼至淇县法院西岗法庭。
法庭受理后,在给被告张某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同时给其讲解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明确的告诉她,张某与赵某共同生活期间,共同经营的粮油门市部欠原告郑某的面粉款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赵某死亡了,但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债务不因赵某的死亡而消灭。张某仍拒绝偿还原告郑某面粉款,法庭经开庭审理后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郑偿还面粉款9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