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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村委会借款 新任村干部换届债务不换届

  发布时间:2012-07-23 16:55:29


  淇县北阳镇某村前任干部与他人签订了借款合同,欠下11000元及利息未偿还,后换届任命新的村干部以不知情及上届村委会未转来账目为由不予偿还。日前,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该村委会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1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有时任村干部及会计的签名,并加盖有被告村委会的印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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