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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2-02-23 16:49:23


  为更好地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

  第二条 党组的议事范围

  1、本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上级法院党组的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

  2、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全年预、决算等重大财务事项;

  3、涉及本院全局的管理制度;

  4、按照中共中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规定,决定本院干部的任免和确定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及中院党组审批的任免事项;

  5、本院的机构设置和审判长、庭室长以上人员配备及调动;

  6、对干部的表彰、奖励和惩处;

  7、以院党组或本院名义呈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8、部署和检查本院重大的审判工作、法院改革以及队伍建设工作;

  9、指导机关党支部工作;

  10、其它应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党组会议议程确定后,由办公室提前2至3天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文件送交党组成员。

  第四条 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五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形成的决定、决议须经与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要时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六条 党组成员在会议期间,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所议事项。党组的决议、决定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七条 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组成员应按照分工,及时传达、布置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组书记应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

  第八条 党组认为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党组会。列席人员对党组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 党组会议内容,除决定可在党内或党外传达或公布外,与会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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