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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人民法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12-02-15 16:47:33


  第一条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淇县人民法院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淇县人民法院党务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党务政务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审委会确认。

    党务政务办公室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

    第六条  党务政务办公室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七条  各庭室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庭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公开栏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庭室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不作为的,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庭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淇县人民法院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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