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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架受伤害 真情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2-07-13 17:20:42


    日前,淇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中学生打架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经过北阳法庭的调解,双方家长握手言和,该案终于划上了圆满句号。

    吴某和石某都是淇县北阳镇第一初级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2012年3月7日下午上自习课时,吴某替老师看上课乱说话的学生时,发现石某在说话,就揪着石某的衣服让其和他去找老师,石某不服气,骂了一句,用手甩了一下吴某,把他甩开了。放学后,吴某又拽着石某问为啥上课时骂他 ,一边说一边打石某,石某将吴某推开,吴某在一边拿了一个板凳就要砸向石某,石某一看要吃亏,就从书包里拿出一把水果刀朝吴某的腰上捅去,石某用手捂着刀口躺在地上,鲜血顺着手流了来,这时,教室里的两个同学看见吴某受伤了,就拿着板凳朝石某身上乱砸了起来,石某也受伤躺在上。随后,吴某和石某都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吴某腰部左侧有一长约4.5CM的伤口;石某左眼上下睑皮下瘀血,左颧部擦伤,右尺骨远端骨折,左手擦伤。当时,学校向派出所报了案。经派出所多次调解,双方意见差距太大,调解未果。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石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12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立即组织当事人双方家长进行了调解,在责任划分问题上双方存在很大分歧,吴某方认为伤是由石某造成的,损失全部应由石某赔偿。石某方认为,矛盾是因吴某引起,打架也是吴某先动的手,再说石某也受伤了,吴某的损失不应由石某赔偿,相反,石某的损失吴某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于是,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家长讲解国家有关人身伤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保护法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并考虑到石某的伤不是由吴某直接造成的,苦口婆心地做双方家长的思想工作,对双方家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石某家长说按结果是不想赔偿的,因为自己的小孩也受伤严重,但又考虑到自己的孩子石某用到捅人是不对的,性质是严重的,给对方心里造成了很大阴影。通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家长协商达成协议,石某家长一次性赔偿吴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45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家长都很满意。至此,这起中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家长都表示衷心感谢法庭工作人员的真情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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