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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主醉酒“飚车”获刑罚

——淇县法院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审理终结

  发布时间:2012-07-11 11:21:59


  6月26日,淇县人民法院首例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在一号审判庭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经审理,审判员当庭对被告人崔某某作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处罚。

  2012年5月24日下午1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崔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醉酒驾驶酒精含量标准的2.57倍,同时,被告驾驶摩托车在人流量和车流量都很大的107国道上行驶,虽未造成后果,但对其他交通参与人员的危害性较大,鉴于被告积极配合交警检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院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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