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以醉酒驾车为形式的危险驾驶罪在我国刑法众多个犯罪中是法定刑最低的一个犯罪,其最高法定刑不过就是6个月的拘役。但就是这样一个在刑法来说并不起眼的犯罪,却在社会生活中掀起了一个不小的波澜,成了近来司法实践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要点提示】
关于醉驾量刑的注意事项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淇县首例醉驾入刑判决(2012)淇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
2012年5月24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基本要素有二:一是醉酒,二是驾驶机动车辆。从实践中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目前各地法院在对醉驾案件量刑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同时也考虑到了被告人驾驶车辆大小及车型。不同醉酒驾驶行为经常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基于这种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立法机关从一般预防的需要出发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另外在确定量刑基准刑时还应为其他量刑情节留下适用空间,具体表现为:
1、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主要体现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后,含量越高量刑越重,含量低的则量刑较轻。
2、驾驶车辆类型及安全状况,醉酒驾驶摩托车、轿车、客车、货车等不同车型所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害后果也不相同,对于车辆本身的危险性相对较小的同等情况下量刑较轻,反之则较重。
3、是否无证驾驶,在多起案例中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均将无证驾驶作为一项从重情节对待。
4、驾驶行为发生时的交通状况,醉酒后在人流量较大的路段驾车行驶对其他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性更大,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从重处罚。
5、被告人在面对警察检查时的行为表现,被告人是否配合交警检查,体现了被告人对自己醉酒驾驶行为的认识,是主观恶性的重要表征,对于拒绝交警检查或逃逸的一般考虑从重处罚。
6、是否违章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及在事故后的表现对于醉酒驾车导致发生事故逃逸的一般都予从重处罚。
7、是否具备赔偿损失、悔罪、自首等普通情节。
8、被告人的身份,公职人员醉驾肇事后往往会形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基于回应社会公众对公职人员行为守法的更高期待法院也会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为醉酒驾驶酒精含量标准的2.57倍,崔某某驾驶摩托车在人流量和车流量都很大的107国道上行驶,虽未造成后果,但对其他交通参与人员的危害性较大,鉴于被告人积极配合交警检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院对其作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