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淇县法院执行局终于圆满执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秦某某顺利将应履行的义务款1000元和诉讼费75元交到执行法官手中。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朱某某系同村组村民,二被执行人系夫妻。2011年10月,双方因故发生纠纷致使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受伤,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袁某某于2011年11月17日诉讼到淇县法院,经法庭调解二被执行人定于2012年1月9日前赔偿袁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车费、住院生活补助费1000元,诉讼费75元。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2年4月18日,袁某某电话申请请求淇县法院执行。执行局电话多次督促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搪塞。
2012年7月1日,执行法官赶到被执行人家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心里还存在一些梗结和怨气,想软拖抵触。执行法官即时给秦某某做思想工作:作为同组村民之间,好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只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才能更好地解决矛盾,同时郑重指出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执行,如果软拖硬抗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经法官反复刚柔相济地做说服工作,被执行人表态默许。4天后,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双方冰释前嫌握起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