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城市框架逐步拉大,妇联部门及法院的案件立案审理、信访接待中,男到女家落户,出嫁户、离婚等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多,并且涉及到的人员也越来越多。有的当事人因此事还采取了上访等极端手段,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为此,笔者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主要集中在农村出嫁女或离婚、丧偶女以及上门女婿的土地承包权益、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益、宅基地使用权益纠纷等方面。这些纠纷在处理中也显现出一些新特点,即一是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二是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当被告的较多,较普遍;三是纠纷规模向群体性扩展,且涉及的人员较多,群体性特征明显。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传统观念对妇女权益的忽视,长期以来,在农村仍有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旧观念,加之在农村法律意识淡薄,广大妇女在土地权益的争取上处于依附地位。
二是资源缺失造成的利益分配矛盾,部分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待遇使经济发达村出嫁女等人员不愿意迁出户口到别地生活,而通过婚姻、继承等途径又有许多新迁户,由此以来就形成了少数人利益与多数人利益分配的突出矛盾。
三是救济保障机制和程序不明确、不具体,缺少系统性的救济保障措施。
二、案件在处理中遇到的困难
一是案件较为复杂,处理难度较大。此类纠纷不仅涉及农村户籍、村民自治、土地承包经营等制度,而且还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利益分配等问题,加上案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处理上稍有不慎即可引发上访事件发生。二是案件审理送达手续难,调解难度大,在调解中部分村委或村民组不予配合,有的村委干部或村民组长,一见到法院传票就要辞职,致使案件无人管,也无法调解。三是法律有空白,案件判决难。法律上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无明文规定,执法不统一,法院不好判决。四是对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难。由于部分村规民约与现今的有关法律相冲突,而法律对此又无相关规定,所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难,无法律依据。五是执行难,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判决涉及土地补偿款和承包地,往往因补偿早已被分配完毕,村组无机动款和机动地而难以执行。因而造成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长期得不到实现,而引发上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具体对策
一是发展农村乡镇经济,把更多劳动力留在家庭周围。三农问题是政府一直比较关注的问题,自从 2008 年,中央屡次以一号文件发文三农政策,提高耕种土地的耕种率,维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提高粮食价格补贴,划分基本耕田,保障最低耕种面积,都是中央高度重视农村的政策的体现。对农村经济都是很好的政策,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可是面对农资产品价格的高涨,农民受益其实也是有限的。有一个政策中央也是屡次强调的,那就是发展乡镇经济,盘活农村发展困境。我们相信,如果本乡镇有很好的就业机会的话,会有更多的人选择留在农村,也会减少很多的农村问题。
二是加大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及时解决留守妇女主要问 题。基层组织应当及时调查研究本村外出人口、农村主要问 题等专题研究,对于农村留守妇女面临的困难应当及时组成 帮扶小组予以解决,维持农村的稳定。
三是加大农村精神文化建设,丰富留守妇女的业余生 活。近年来开展的农村书屋建设,农村歌唱会比赛等等,都是丰富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目前更需要真正有实效 的落实推广,争取让每个村每个人都能参与进来,形成生动活泼、欣欣向荣的喜人局面。解决农村留守妇女心情寂寞的问题。
四是及时解决个别农村留守妇女的个性问题,家庭存在矛盾的,基层调解组织及时予以调解,存在法律问题的,基层司法机构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咨询等服务,心理存在障碍 的,心理医生提供治疗等等,究其要点一是要求专业机构和人员有能力提供帮助,二是帮扶渠道畅通无阻,能够及时提供帮助,三是建立防范机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农村问题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当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而留守妇女的问题也是诸多问题中的重要一个,希望本文能够以具体事例引起更多人对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关注,建设和谐稳定的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