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县法院行政庭在审查原告冯某与被告淇县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发现,被告在原告对某处房产进行异议登记后又为第三人办理了该处房产的权属登记手续。本着解决问题,方便当事人,节约诉讼资源的宗旨,6月25日庭长刘俊英带领全庭人员到淇县房产管理局进行专题调研,了解问题,解决问题。
原告继承一处房产,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2011年春天,原告发现被告为第三人办理了该处房产的权属证书,就到被告处就该权属证书办理了异议登记,随后向淇县法院提起了确权之诉。原告一审、二审终结,持胜诉判决书要求被告办理争议房产的权属证书时,被告称原告办理异议登记后十五日内没有向被告告知起诉情况,第三人在异议登记三个多月后以原权属证书丢失为由申请补办,被告注销了原证重新为第三人办了新证。
刘俊英庭长了解了事情的缘由,首先指出:被告在原告办理异议登记后为第三人补办权属证书违法,原告向被告告知起诉情况非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为第三人补办权属证书前未尽到注意义务到法院或向原告询问起诉情况,致使一错再错。刘庭长建议:申请人办理异议登记时,做好如下工作:一、要求申请人详细填写身份、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申请事项等内容;二、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必要的证据材料;三、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五日内持受理案件通知书到登记机关备案,如果因申请人未及时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申请人将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四、与淇县法院立案庭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情况。淇县房产管理局的领导对此非常赞赏,表示刘庭长送来了一剂良药,今后的工作中再也不会出现类似问题,并表示原告冯某一案不用法院立案解决,自己单位尽快纠正。
7月2日,原告冯某向刘庭长报喜,争议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已进入办理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