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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注重防止不当调解

  发布时间:2009-09-14 18:12:34


 

    淇县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注重准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科学适用调解或者判决方式处理案件,不片面追求调解率,收到了良好效果。

   

    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贾立新多次在全院干警会议上强调:“对于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案件又有调解可能的,要认真开展调解;对于当事人根本没有调解意愿的,或者根本没有调解可能的,要及时判决。”他要求法官不能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不能以判压调,以拖促调;也不能不顾办案效果,只求结案了事,草率下判。

   

    该院在“调解年”活动中发现,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不适用调解而应及时做出判决的各种情形:一是对于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或者使用诉讼技巧借以在以调解为借口拖延诉讼,以便给诉讼对方造成不利后果的;二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明显不公平,以势压人,企图通过调解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是案件类型本身不适用调解的,如公示催告案件、支付令案件等等。对于不应适用调解形式结案的案件,如果国勉强调解,就会纵容违法者、违约方,使守法者、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受损,还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成本与解决效果不成正比的等。该院法官体会最为深刻的是,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就是希望法院明辨是非的,法官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应当尊重当事人选择,辨法析理,及时裁判。

    该院法官建议,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正确认识调解的规律,确实需要调解的,才能运用调解制度解决问题,如果为了追求调解率而强迫调解,非但不能收到案结事了的好效果,还有可能引发新的、更大的矛盾,给社会的长治久安带来诸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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