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县法院北阳法庭审结一起不当得利案,经调解,李某返还马某多取的现金1万元。
2011年11月11日,李某到马某所工作的邮政储蓄银行取款16000元,由于马某的疏忽,将李某所取的16000元记录成了1600元,与李某所取实际金额相差14400元,随后李某将存款折中的余款又取了出来。马某发现后立即找到李某交涉,李某退还给马某4400元后,称其余的10000元已买车使用,拒绝将该款返还给马某,马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因操作失误将李某所取的16000元记录成了1600元,李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马某的损失,李某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马某。经法庭调解,李某将多取的14400元全部返还给了马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