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执行案件的实践中,当事人借假离婚、假析产,外出躲债,假诉讼、假破产等规避执行屡见不鲜,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是我执行人员头疼的问题。借假离婚、假析产规避执行的案件,我们如何反规避执行呢?
我认为关键是要把握我国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确定。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债权人能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
实践中,被执行人为了达到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目的,往往借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借口,特别是借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已作出处理为借口,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那么了解了上述规定还需要了解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毫无疑问,但能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呢?毋容置疑是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的。
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因此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债务的负担问题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对债权人也有约束力的话,那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第41的条第1句的规定,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对财产所做的分割,对外部不发生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追偿。
作为执法者,在执行过程中,我们要吃透法律关系,严格适用法律,善于从表象中找准实质,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这又牵涉到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婚姻法第17条及婚姻法解释等对此作了规定),加大力度,加大制裁手段,严厉打击反规避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