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县人民法院北阳法庭对其受理的原告关某诉被告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当日受理,当日调结。以实际行动践行核心价值观,注重农民工权益保护,彰显和谐司法。
2011年12月23日,原告在被告的石材厂上班时手指受伤,被告将原告送到鹤壁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对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给予支付。原告出院后,被告对原告的务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用,不予赔偿。为此,原告诉讼到该院北阳法庭。
受理本案后,案件承办法官尹凤艳当即电话传唤被告到庭应诉。被告到庭后,承办法官耐心地向被告讲解了法律规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指出作为一名企业主,要从企业长远发展去考虑,不要仅仅看到眼前的利益,应将工人当家人,让工人感受到企业的关怀,工人才能将企业的事当做自己家的事,企业主与工人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现原告在被告企业上班时手指受伤,按照法律规定,作为企业主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承办法官对原告也作了思想工作,认为被告在事件发生后的前期表现较好,能够对原告积极救治,请原告原谅被告的过错。双方被法官的一番深情话语深深打动,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上述各项损失费用30000元。
本案的顺利调解,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体现了淇县法院北阳法庭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调解就先、能动司法的基本原则,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纠纷,始终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放到首位,为辖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