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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人民法院对刘全中等十名被告人妨碍公务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2-05-18 19:05:19


    4月25日,淇县法院对被告人刘全中、刘雷红、毛金梅等十名被告人妨碍公务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全中,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他被告人依其罪行轻重,分别判处了相应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3日,张小喜(已判刑)承包淇园路吴寨村路段的工程,在施工期间遭到村民刘全国等人多次阻挠。2011年5月15日下午15时许,张小喜雇佣他人将刘全国打伤,吴寨村部分村民即对施工方的韩海军等人进行殴打,韩海军报警后淇县公安局桥盟派出所的民警开车牌号为豫F2671警的警车到现场处警,被告人刘全中、刘雷红、毛金梅、秦平玲、申继学、孙海国、靳二平、孙守杰、朱香玲、刘凤贵等人不顾民警劝阻要将已躲进警车内的韩海军拽出来继续殴打,并将警车掀翻、砸毁,对处警民警围攻、起哄,阻止民警和医务人员对韩海军解救治疗,至当晚23时50分,在多方人员的劝解下,事态才得以平息。经淇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豫F2671警车损失6130元。孙守杰于2011年5月28日到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刘凤贵于2011年5月29日到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宣判后,十名被告人均未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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