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岗法庭在处理王在芳、宋梅英起诉其次子王焕明返还工资册纠纷一案时,果断出手,将各方的信任基点建立在法庭上,妥善处理了家庭矛盾。
该案原告王在芳夫妇都是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八旬老人,一个卧病在床,一个拄着拐杖仍步履蹒跚。2011年5月31日他们含泪到庭状告他们的次子拿着他们的退休工资册,不给钱看病。法庭立案后,迅速到西岗镇三角屯村了解情况,发现二原告生有四子,长子早年去世,次子王焕明,三子王学明,四子王秀明,均已成家。原告王在芳是原淇县水泥厂退休职工每月有1800余元的退休工资,就是这1800元的工资造成二原告现在窘迫境地。原告王在芳丧失劳动能力后,其工资册长期由三子王学明保管,因账目不清,引起另外二子的意见。后来事情发展到不管弟兄三人谁拿到工资册就将上边的工资据为己有,对自己父母的生活都不管不问。2010年3月份次子王焕明,三子王学明,四子王秀明在其四叔的主持下对赡养老人达成一致协议,原告王在芳的工资册由其四弟保管,小弟兄三个轮流赡养二原告,每轮每人赡养两个月,期间每人可从其父工资册上支1000元。后四子王秀明寻借口从其四叔手中拿走工资册取出4200元据为己有,引发其四叔的不满,其四叔将工资册交到王在芳手中表示不再管他们家的事。2010年9月王焕明将原告工资册拿走长期占有工资册,至今仅给了二原告1000元的生活费,引发诉讼。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二原告丧失自理能力后,其三个儿子都将其父亲的工资作为自己的财产,唯恐另外俩弟兄沾染分文。承办法官针对这一情况,先对弟兄三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然后又对双方进行耐心的调解。但由于三兄弟多年已相互不信任,加之家族无人敢管他们家的事情,能否寻找工资册的代管人成为本案的关键,如不能找到合适的人选,本案矛盾不仅不能很好的调处,还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这时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信任法庭,要求法庭作为王在芳工资册的代管人。为达到家庭和谐、弟兄和睦,二原告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目的,西岗法庭果断作出决定,出任代管人角色,为该案的调解奠定了良好基础。随后,原、被告共同签署了委托保管协议,由法庭负责具体执行王在芳工资款支配事宜直至王在芳去世。原告宋梅英来法庭撤诉时,用颤抖的手拉着承办法官激动地说:你给我们家办了个好事啊,给你们添麻烦了,给你们添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