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服务月”活动开展以来,淇县法院民二庭创新工作思路,急企业所急,解企业所难,八天成功调解一起“难缠案”。
原告河南淇县朝歌日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6000吨/年氯化硅氢化装置设备需要,与被告上海徐汇区光明阀门厂于2010年11月9日在原告处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向被告购买了119万余元的12种型号阀门,原告付款后,在被告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安装,打压试漏时发现被告所供阀门出现质量问题,经过对出现问题的阀门进行更换后,再次打压试漏,结果其他阀门又出现问题,后经技术部门鉴定,主要是因为产品存在沙眼,内漏、中斗漏、压盖漏和法兰面不平等质量问题。如此反复打压试漏,给原告方造成重复工作量,且增加了23.5%氯化硅处理费,使投产日期严重推迟。如不及时解决,在生产中就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经多次督促、协商,问题得不到解决。2011年12月1日,河南朝歌日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起诉后,淇县法院民二庭受理后,按照“三优先”的原则,庭长王树民带领办案人员立即向被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并冒雨昼夜兼程到上海查封了被告的相应账户,在采取主要措施的第三天,被告方就派人到淇县朝歌日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了解产品质量相关情况。第四天,被告方董事长亲自到淇县就产品质量问题、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一波三折艰难谈判,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将经试验存在安全隐患的阀门全部收回,退还价款,对暂时能使用的阀门,保证质量,如出项问题,愿赔偿一切损失;被告方自觉赔付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30万元。双方手握手又继续签订了供销合同。淇县法院受到了社会好评,八天后,院办公室里又多了两面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