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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彩礼同居 应当连带返还

  发布时间:2011-11-25 09:12:41


    日前,淇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冯某与其母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吴某彩礼款25000元,被告冯某与徐某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吴某与被告冯某于2010年4月份相识,2010年5月举行了典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2010年元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开始分居。二人同居前,被告冯某与徐某共收取原告彩礼16000元、押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而不应已给付彩礼为条件。原告吴某与被告冯某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当地风俗,被告收取原告彩礼16000元、押金20000元,数额较大,应认定为索要性质。原告吴某与被告冯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要求被告冯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于法有据。被告徐某在被告冯某接受彩礼过程中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接受彩礼的行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彩礼的请求理由充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5000元为宜。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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