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农历腊月高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同月26日举行婚礼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订婚期间,王某及其父母收取高某彩礼18000元、“三金”即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计6700元,举行婚礼花销12000元。三个月后,因二人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关系,此后,两家因彩礼的返还问题争执成诉,后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高某彩礼8000元及“三金”。
所谓婚约是指以将来缔结合法婚姻为目的的男女预约。订立婚约,收送彩礼的习俗在我国民间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期间往往伴随着两家的财物交换,亲友往来,一旦产生纠纷,损失的不仅是双方的财物,还会给很多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甚至会产生心理阴影,即便进入诉讼,由于目前我国可供适用的法律只有2003年12月6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供引用,关于婚约财产中彩礼性质的认定,返还彩礼的标准,立法上仍是空白,所以实践中法院多适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彩礼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同居期间女方是否受孕或生育等因素进行裁判,多是同案不同判,但彩礼一般都不能全额返还。
如何积极避免这一纠纷的发生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在婚前充分了解对方,以真诚的爱情作为建立家庭的基础;其次,对将来的婚后生活做好充分心理准备;再次,尽量避免给付彩礼或减少给付数额,不要因此产生不必要的攀比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