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通过王某向刘某借款一万元,约定利率为0.01元/月,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李某仅偿还了本金后,以查看借款日期为由从刘某处拿回借条撕掉,拒绝偿还利息1200元,刘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8日李某向刘某借款1万元,并在出具的借条上约定了利率与还款期限为半年,当时担保人有王某及徐某二人。借款到期后,李某因无钱偿还便经刘某同意将还款日期再延长半年,随即,李某为刘某变更了借条。2009年8月24李某还本金10000元,并让刘某出具10000元的收据,并将收据上的还款时间改为2008年8月24日,后李某又找到刘某借查看借款时间之机将条撕毁,以已偿还借款、借款时间短、还钱撕条理所应当为由,拒绝支付利息。
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到王某及徐某处取证,了解案件情况,查明了上述案件事实,遂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即给付刘某利息1200。这正是不辞辛苦寻真想,拿死老赖无处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