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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法院坚持四项原则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09-08-29 10:15:59


      

  

    淇县法院刑庭在“调解年”活动中,注重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中坚持四项原则,使该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一是树立正确调解理念: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就是要正确看待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从近年来的刑事审判实践来看,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般都能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上给予从轻处罚,特别是在涉及缓刑或实刑时常常把能否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适用缓刑的一个关键因素,有些被害人正因为被告人的这一心理,而提出苛刻的赔偿数额。因此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质疑之声,诸如,适用这一量刑情节是否存在“花钱买刑”的情况,是否存在被害人强迫调解从而造成对被告人不公平的情况等等。应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处理附带民事调解与量刑之间的关系。

  

    二是坚持附带民事调解的合法性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必须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能撇开法律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以调解论定性、论量刑,更不能以调解替代刑事判决。所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调解,就是把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愿望纳入刑法规定的范围内来解决,使当事人愿望的实现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以有机统一。

  

    三是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调解操作规范:针对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尚不够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对调解程序、调解主体、结案方式等方面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形成专门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对上述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予以明确,为刑事法官开展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四是建立合理公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目前一般是按照民事诉讼中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标准执行的,没有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殊性。不仅使大量案件出现附带民事赔偿空判的现象,也间接导致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愿望过高的情况,使得大量案件根本无法调解。建议对附带民事诉讼按照被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实际损失主要是丧葬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及律师费等,应当明确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予赔偿。同时,明确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在体现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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