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女方诉求离婚 反赔男方抚慰金

  发布时间:2011-08-19 18:37:30


    近日,淇县人民法院西岗法庭调解一起因女方有外遇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原告李女子与被告杨男子当庭达成离婚、子女抚养及精神赔偿协议,原告郭女子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杨男子与原告李女子于200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八月初十生一男孩。2011年7月13日,原告以双方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被告辩称: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鉴于双方矛盾争议较大,法庭采用“冷却法”努力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待双方情绪都比较稳定之后,遂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时原告声称孩子并非与被告所生,加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经过做被告的工作,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李女子对自己的婚外情行为予以认可,声称孩子并非与被告所生,且双方均表示无法再共同生活,故应准许双方离婚。但原告李女子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应当对杨男子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义务。经过法官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原告李女子与被告杨男子达成了同意离婚、子女由李女子抚养及给付被告杨男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责任编辑:王磊    

文章出处:西岗法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