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司法审判不是万能的

  发布时间:2011-01-30 09:42:07


      关于司法审判的职能问题,历来都有不小的争议。有人认为既然司法审判具有事后性、被动性、局限性,司法审判就应该循规滔距,这样做无疑会陷入机械审判而受到诟病;有人则认为既然提倡能动司法,司法审判就要无限制地参与各类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管理的创新,这样做表面上看起来很积极、主动,事实上则很有可能“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甚至会出力不讨好,其效果也极有可能是相当糟糕的。这样说,也许有人会指责我是在首鼠两端、模棱两可。非也!我们在提倡能动司法的同时,要注意克服司法审判是万能的思想,既是对司法审判客观规律的正确把握,也是我们切实做好司法审判工作的思想基础之所在。

    我上初中的时候正值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学校经常开展“三月文明礼貌月”活动,校长、老师们经常向我们讲“五讲四美三热爱”,还组织我们到大街上开展学习雷锋活动。根据校长和老师的说法,我们这么做会净化社会风气,带动整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文明起来。事实上,我那个时候也是虔诚地怀着这种崇高的想法去参加活动的,以为我们只要上街上这么一活动,随地吐痰的人立马就会改弦更张,泼妇骂街的现象就会销声匿迹。事实上,我们的做法只对社会风气作了非常有限的影响,最终的效果让我大失所望。

    提起这件琐碎的事情并非是闲扯,而是要论证很多时候人们喜欢把自己的行为崇高化、理想化。尽管动辄就声称“要解放全人类”的做法已经成为历史陈迹,但希望把一些事情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还是会不时跳出来的。就拿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来说吧。这个问题很复杂,形成的原因很多,需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综合施治,逐步解决,如果有人想通过法院一家的司法审判“药到病除”,百分之百地只能是一厢情愿。

   我们提倡立足审判工作,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但是,我们所拥有的审判权绝对不是万能的、无限的,人民法院只能在发生纠纷并形成案件后才能启动司法审判程序。再者,我国原则上属于大陆法系,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只能行使合法性审查权,没有合宪性审查权,也就是说对于一些政治性的行为是无法通过审判来干预的。

    孔子说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我想其本意是说各类社会成员要立足自己的本分来生活和工作,社会秩序才能和谐、稳定。现在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推行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积极性都很高。这是一种好势头。但是,把司法审判权万能化,时时处处都以为司法审判是“最后一道防线”,甚至于不甘心当“最后一道防线”而心急火燎地跑到“前线”去参战,其勇气可嘉,其实际成效却值得商榷。比如,盲目参与行政管理事物,等到产生了行政纠纷又如何超脱地居中裁判呢?

    平心而论,各地法院都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困局,很多法官成了“办案机器”,甚至被戏称为超人“奥特曼”。在这种形势下,还以为法院工作就该是包医百病的“万金油”,组织法院干警参与过多的非审判事务,势必会加重干警的工作负荷,还会影响办案的效率、质量和效果。再加上由于受涉法信访案件消化处理的影响,一些法院迫不得已地为困难当事人解决生活困难,协调最低生活费保障等问题,做了大量的案外工作,也给一些人一种人民法院可以解决任何问题的错觉,一旦有纠纷进入审判、执行程序,就奢望人民法院把问题彻底解决。

    我们不反对怀着崇高的理想去生活和工作,但这种理想必须是真实的、有根据的。所以,与其怀着司法审判是万能的这种不切合实际的想法最终让自己失望,倒不如从司法审判的现实出发,立足审判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执法办案这一第一要务上,心无旁骛地提高办案效率、质量和效果,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中扎扎实实地通过司法审判做些贡献,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来。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