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逐年增大。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一些需要调查和采取措施的案件由于时过境迁进入诉讼程序后处理起来增加了许多困难,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相对较长。因为公安交警部门介入交通事故案件较早,进行调查和采取措施能够确保案件处理的时效性。如何在交警部门介入处理时与法院审理完美衔接,淇县法院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就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进行了沟通。经过双方办案人员的深入讨论,双方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达成了《淇县法院、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意见》,意见明确:一为避免发生肇事提供身份或驾驶证载明地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防止诉讼程序出现找不到被告人现象,交警部门在为肇事司机询问笔录时,要求报告其经常居住地、是否属于雇佣司机及雇主基本情况,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二交警部门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调解时,如果属于雇佣司机肇事的,应当让所有赔偿责任记事本全部参加调解,防止出现调解后当事人另行起诉;三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可让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案件,便于案件的调解;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车主必须是被告,需要提交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当提供财产担保;五为使受害人与肇事方及时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法官可诉前介入调解,帮助交警部门共同做当事人工作。必要时,法院可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六进入诉讼程序后,交警部门可派员参与出庭、调解,便于明确双方当事人责任,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
《意见》的实施,实现了法院与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无缝接合,建立了法官、警官联手调解的工作机制,收到了显著的效果。《意见》实施以来,该院干警应邀到交警队参与调解、咨询79人次,法官、警官联手调解交通事故纠纷26件,其中,诉前调解18件,诉中调解4件,使大量的矛盾没有进入到司法程序就得到了及时的化解,该院7、8、9月份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20%、50%和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