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凡是诉讼到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原被告双方都是存在纠纷的。如果没有争执的事项,案件到了法院双方口径一致地同意调解,而且很快就签订了调解协议。对于此类案件,法官需要格外当心,因为当事人极有可能是在实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合谋”。
一些民商事纠纷案件看起来双方意见高度一致,事实好像很清楚,原被告的意见也毫无二致。但是,这其中有可能是当事人在“耍花招儿”,他们极有可能是想通过诉讼渠道获取一个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解书。为此,有的民商事案件原被告恶意串通,虚构案件事实,共同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有些法官对此不以为然,总认为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有处分权,而且诉讼权利中也允许其承认对方的诉请。殊不知,如果对此类案件疏于甄别,不做细致的核查,就有可能调解出来一个错误的结果,非但实现不了案结事了,还会给社会和谐稳定埋下更大的隐患。
“欲速则不达”,这句话放在民商事案件调解中也同样适用。那些轻易而举、毫不费力的民商事调解案件,很多时候并不是送上门的好事。对此,我们不能不给予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