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历史悠久,诉讼调解制度符合国人的道德观、伦理观和中国的传统文化一直强调和追求的“和谐”精神内涵。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与判决等其他结案方式相比,更具有天然的优势。然而,司法实践中片面追求调解率的提升,也带来一些诸如调解案件申诉、抗诉、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甚至出现调解违背社会价值取向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现实问题,应引起重视。
今年淇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结案,但是调解的社会效果却很不理想。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是一名24岁的年轻姑娘,性格非常倔强。与王某结婚后,两人因吵架,王某到外地打工离开了家。张某打电话要求王某回来,并说如果王某不回家就把房子烧了,王某不同意回家,张某非常生气就骑摩托车来到婆婆家借壶买汽油,当时王某的父母和妹妹在家苦劝,张某不听,买了30元的汽油就来到家里要点房子,王某的父亲和王某的妹妹拉着她不让点,张某边泼汽油边打着了打火机,王某的父亲、妹妹一下被点着了,王某的妹妹受了轻伤,王某的父亲在住院20多天后不幸去世,花去医疗费十几万元。案件来到法院后,办案人员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办案人员做工作,王某考虑到两个孩子同意继续与张某生活,考虑到还要过一家人,王某的母亲也就基本放弃了民事赔偿部分。由于张某的所作所为民愤很大,王某也无法再在家乡呆下去,只好领着家人到外乡打工。王某的母亲现在失去亲人不说,也没有得到多少赔偿,儿子也离开身边,生活状况可想而知。无独有偶,今年的说法周刊中也提到一个案件,说是张某买了一辆汽车被盗了,盗贼开车撞死一个人弃车而逃,被害人的家人起诉了张某,经过法院调解,张某赔了被害人家属8万元钱。对于这个调解结果,多数人无法接受。办案人员组织调解也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但调解后的效果却令人尴尬,做为调解组织者的法院也很为难,各级法院都下达有调解率这个硬任务,庭审中的调解程序不可避免,如何才能既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又避免调解违背社会价值取向尴尬局面发生,淇县法院建议:
一是建议立法明确不能确定被告是赔偿义务主体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不能仅仅依靠原告的起诉,不论被告是不是合适的赔偿义务主体就组织庭前、庭中调解,显然是不适当的。
二是建议对民愤极大的案件或案情不适用调解的案件不进行调解。对于那些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如果经过调解被告方进行了赔付,从轻处理幅度也应当有所规范。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多考虑到社会效果,以及民众道德规范的承受度。
三是建议建立调判分离的庭前调解制度,负责庭前调解的助理法官“只调不审”,主审法官一般“只审不调”,避免因参与调解程序造成的先入为主影响公正裁判;也可以防止当事人将对负责庭前调解的助理法官的成见带入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