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于2020年3月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5年12月,杨某从该公司离职。杨某离职后,某食品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2026年4月,杨某向该公司邮寄《法定代表人辞任通知书》,某食品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依旧怠于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手续,杨某微信联系公司股东处理相关事宜,公司也未正面回应。无奈之下,杨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食品公司涤除其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食品公司为杨某办理了涤除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杨某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离职只代表着劳动关系的终结,并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自动免除。若公司工商登记未变更,在公司被强制执行仍无法偿清债务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员工离职后如遇此类情况,首先要书面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正式辞职文件,并督促公司尽快形成变更登记决议。若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仍无法“摘帽”,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法官提醒,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单纯挂名,背后附带实实在在的法律责任,切莫因人情、小利等随意挂名法定代表人。一旦离职后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务必及时通过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