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同村堂兄弟,亦是前后邻居关系,两家房屋相邻而居,地缘相近、亲缘相连。双方房屋均毗邻村内一处旧庙宇,庙宇被改造拆除后,原址遗留一处公共空闲地及通行道路。因刘某甲长期在外务工常年不在村内居住,刘某乙自行将空地占用,在地块内开垦菜地搭建猪棚。刘某甲返乡后,认为刘某乙的占用行为影响自家房屋周边通行与居住环境,要求刘某乙腾退占用空地恢复原状未果,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刘某甲诉至本院。
温情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系亲属+邻里双重关系,且双方的纠纷源于认知偏差,并非根深蒂固的矛盾,若一纸判决容易割裂亲情邻里关系。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情理兼顾、定分止争的办案理念,聚焦矛盾根源多次前往现场开展化解工作,向双方释法明理,明确村内拆除庙宇后的空地系公共资源,不得私自搭建附属设施,并耐心劝说双方珍惜情分。在法官情理兼备、耐心细致的疏导下,双方握手言和,这场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1.农村公共空地、村内道路、集体闲置地块,归村集体所有,个人不得私自侵占、圈占、搭建、种菜。
2.邻里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3.邻里纠纷多为琐事纠纷,遇事冷静沟通、依法维权,切勿斗气争执、激化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