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被告张某甲欠原告王某甲钱未还,原告王某甲诉至本院并获判胜诉。2025年8月1日被告张某甲提出上诉,并在二审审理期间与其儿子即被告张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其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至被告张某乙名下。后二审判决驳回被告张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并生效,原告王某甲申请执行时发现案涉房产已过户至被告张某乙名下。2025年11月,原告王某甲以二被告的房屋交易系逃避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撤销案涉房产转让行为。
法院审理
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判决被告张某甲偿还原告王某甲借款本金123279元及利息,在该判决作出后未生效时,被告张某甲与其儿子张某乙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房屋转让合同》,将名下房产出售给张某乙,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1000元。被告张某甲转让给被告张某乙房产的行为应认定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影响债权人原告王某甲的债权实现,张某甲转让房产与其儿子张某乙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故本院判决撤销张某甲与张某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甲名下,并支付王某甲为本案支出的维权费用即律师费。
法官说法
本案中,债务人张某甲在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合理交易转移房产,影响了王某甲的债权实现。结合张某甲与张某乙的亲属关系,可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故本院依法支持王某甲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