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某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淇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但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督管理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机关向淇县法院建议撤销对李某某的缓刑。
法院审理
淇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作出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李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李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官说法
缓刑,是国家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予罪行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判处一定刑罚的同时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政策。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珍惜法律赋予的改过自新机会,在缓刑考验期内严格遵守法律与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监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