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女)与陈某(男)系夫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张某(女)相识。陈某基于不正当目的,按照张某要求向张某微信转账1314元,后又为张某购买价值万余元苹果手机一部。孙某发现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财物。
法院审理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共同所有,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陈某在与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基于不正当目的结识的张某,张某予以接受。该赠与行为既非陈某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亦未得到孙某事后追认,侵犯了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孙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被赠与的财产,本院对孙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陈某基于不正当目的将财物赠与张某,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