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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起朝歌】 终止妊娠三个月,丈夫提出离婚能获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6-03-16 11:12:25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媒人介绍于2025年10月13日结婚,至2026年1月12日彻底分居,期间近三个月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足一个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王某某在张某某终止妊娠后不足三个月时,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案中,张某某正处于终止妊娠后的身心恢复期,原告王某某的起诉行为违反了法律对女性特殊时期的保护原则,且未提供证明存在“确有必要受理”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彰显了法律对女性身心健康的关怀。

    法官说法

    “终止妊娠对女性不仅是生理创伤,更可能伴随心理压力与社会适应困难。”承办法官表示,婚姻关系中,双方应承担共同责任,尤其在女性面临生理与心理挑战是,更需给予理解和支持。

    若夫妻双方确因不可调和的矛盾需解除婚姻关系,建议通过协商或法律援助途径理性处理,避免在女方特殊保护期提起诉讼。法律既是约束,更是保护——尊重与包容,才是婚姻长久的基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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