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强化执行案款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将本次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3个自然日:自2025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
执行案号:(2025)豫062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鹤壁市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宝基置业有限公司、孙国萍、王庆凯、孙中伏、孙国军、孙国帅
办案人员及联系方式:苏老师0392-7233027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孙国萍在中国工商银行鹤壁市福田支行账号尾号为46345内的存款1786040.74元,案外人徐海勇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孙国萍在中国工商银行鹤壁福田支行开设的尾号为46345账户系孙国萍与案外人徐海勇共同设立的联名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为鹤壁某小区团购房监管资金,非孙国萍个人存款。本院扣划的1786040元需依法退还,现案外人徐海勇与孙国萍均向本院申请将划拨的被执行人孙国萍中国工商银行鹤壁市福田支行账号尾号46345内的存款1786040元(大写:壹佰柒拾捌万陆仟零肆拾元整)退还至现监管单位:河南强远会计师事务所。
收款人:河南强远会计师事务所
收款金额:¥1786040元(大写:壹佰柒拾捌万陆仟零肆拾元整)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2-7238708 0392-7159721
特此公示。
淇县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