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孕有一女,婚生女王某某出生于2010年12月14日。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19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1、婚生女王某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其抚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后婚生女王某某跟随被告王某一起生活,2025年3月13日后,王某某开始随原告张某生活至今,现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王某某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本案中,婚生女王某某已年满八周岁,经本院征询其意愿,王某某明确表示与被告沟通较少,被告对其缺乏管教,以后自愿跟随原告张某生活,因此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本院认为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为宜,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王某对孩子享有探望权,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尊重孩子意愿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探望,探望时,原告应予以协助。
关于抚养费问题,被告作为不与婚生女王某某共同生活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高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水平,本院予以适当调整,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被告工资收入等因素,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法官说法
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并应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其抚养应当尊重真实意愿。并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