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朝歌法语 普法课堂】淇县法院:“跑关系”的钱,法院为何不帮你追?

  发布时间:2025-08-05 17:16:31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章某某以办事急需用钱为由,以现金方式向汪某某借款500000元,并写下借条承诺尽快偿还,后经多次催要仍未偿还借款。汪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债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汪某某虽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但原、被告在庭审中认可案涉欠条系二人在2007年至2009年为办理学生入学“跑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该款项系其二人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期人民法院受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部分案件当事人存在多个知识误区,认为只要约定了双方债务为民间借贷,法院就会受理并依法审判。

    误区一:任何债务都会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基于合法原因形成的债务,法院应当受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是对于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形成的债务,则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误区二:只要约定债务为借款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在实务中,通过“跑关系”来达到非法目的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系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因破坏了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不应受法律保护,应予驳回。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