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7月,原告河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鹤壁市某商砼有限公司就A小区项目混凝土供货达成合意,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支付货款1200000元。被告陆续支付了1180000元,下欠20000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在庭前答辩中提出异议,称其在2019年承建B小区工程时也曾从原告处采购混凝土,后因部分楼面出现大面积起灰问题,怀疑原告混凝土质量存在瑕疵。为此,被告主张将B小区可能的修复费用与本案货款抵扣,同时违约金计算标准提出异议。
法官释法
立案庭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第一时间组织阅卷分析,并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电话沟通谈话。针对被告提出的B小区混凝土质量异议,法官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耐心解释A小区与B小区的供货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案涉欠款为A小区供货事项,与B小区质量争议在法律上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应混为一谈。
为避免被告因误解法律而作出不当抗辩,法官详细讲解了买卖合同的履约义务与抗辩权行使条件,强调无证据支持的质量争议不能对抗已完成供货项目的付款义务,并告知如对B小区存在争议,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通过释法明理、情理疏导,被告最终认识到自身付款义务的合理性,并表达了调解意愿。
随后,法官又联系原告,传达被告调解意愿,法官主动做情理结合的工作,从企业经营角度出发指出调解对与双方的好处,也有利于双方今后合作。在法官的耐心劝解和专业引导下,原、被告最终于同意调解。
案件结果
开庭当日,在法官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原告20000元货款,原告则放弃违约金请求。该案至此顺利结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本案是该院积极服务民营经济、依法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典型实践。案件虽小,却反映出法院在处理商业纠纷中,始终坚持“定纷止争、助力发展”的司法理念。通过有效调解,不仅节省了诉讼成本,也为企业继续合作创造了条件。
淇县法院将继续以高效、透明、公正的司法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