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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歌法语 普法课堂】 花钱“托关系”就能上重点高中?当心“捷径”是“陷阱”

  发布时间:2025-05-13 09:16:57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以能通过“特殊关系”为他人介绍学生到鹤壁市某中学上学为由,骗取多名学生家长钱款共计26.7万元,后刘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日常消费等。

    淇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6.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结合具体量刑情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示

    教育主管部门在中小学校等招生过程中,对入学条件、招生流程、名额计划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家长们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了解入学相关政策,不要妄图通过“找关系”“请托”等方式谋求不法目的,否则往往事未办成,还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同时,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通过言传身教告诉子女,要遵纪守法,靠自身努力,认真学习,考入理想的学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诈骗、入户诈骗、携带凶器诈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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