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通过原告某公司介绍,租赁了一辆汽车,由于需要贷款,与租赁公司签订《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总额55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某公司作为租赁公司的零售合作商,就被告的此次贷款向租赁公司出具《担保函》。融资款发放后,王某取得车辆,并实际占有使用。后期因王某消极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存在逾期情况,某公司积极联系王某并催促其还租金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商业信誉,数次委托公司员工向租赁公司代还王某逾期租金共计12184元。现要求王某返还原告的代偿租金12184元。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期间,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对原、被告双方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向被告详细阐释逾期履行债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充分沟通协商,被告深刻认识到自身责任,主动表达还款意愿。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共计欠原告某公司代偿款11684元,被告王某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偿清为止。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担保人的追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某公司作为被告王某贷款的担保人,在王某逾期未支付租金后,代其向租赁公司偿还12184元,已履行担保责任,依法享有对王某的追偿权。
追偿权是法律赋予担保人的法定权利,旨在平衡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王某作为债务人,应按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因其违约致使原告代偿,理当返还相应款项。本案经调解达成还款协议,既维护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予债务人合理的还款期限,实现了纠纷的高效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