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孩子李某甲。后两人于2016年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此后孩子随其母李某生活,期间王某给付抚养费共计3000元,后王某未按时给付抚养费。李某甲主张随着其上学开支、日常消费开支,500元明显太低,要求王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并补齐之前未按约定给付的抚养费49500元。王某认可所欠付抚养费,但拒绝补欠付的抚养费且不同意再增加抚养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
本案中,李某母亲与王某离婚时,协议约定李某由其母亲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对李某要求王某支付欠付抚养费49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母亲与王某离婚已多年,李某的学习教育、生活支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均发生变化,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子女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合理数额的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李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王某还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等因素,本院认为由王某每月负担抚养费700元为宜,对李某超出部分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以李某之母拒绝其探视李某、李某已更换姓名,其不应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未成年子女因年龄增长、上学支出等导致开支增加的,子女有权利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抚养费的合理要求,但同时也需考量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再婚育子的情况,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另一方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努力平衡各方权利义务,缓解单方抚养的经济压力,又避免对对方造成过度负担,兼顾法理与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