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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法院:千里奔波寻真相 多年纠纷终化解

  发布时间:2025-02-28 10:37:24




    近日,淇县法院圆满化解了一起30年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奔波千里组织双方核对原始账目,抓住争议焦点开展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1994年原告承建某高速公路的立交桥钻孔桩工程,工程结束后,由于没有和被告方进行对账和结算,无法得出具体的工程量,案件进展陷入停滞。承办法官李长林副院长认真查看案件,分析案情,认为该案件时间较长,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长的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贸然判决,将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矛盾化解。为查明账目,承办法官驱车千里赶赴被告公司,积极协调组织双方进行对账。面对该案件涉及的工程资料较多、时间较长、经手人调离等重重困难,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当事人进行开展核对工作,一笔笔核对当时的账目,经过将近一周的不懈努力,经双方确定,账目核对清楚,双方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一月内被告将拖欠款项支付给原告,该案得以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成功调解,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院在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中的积极作用。以调解形式解决纠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下一步,淇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宗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遇到民事纠纷时,一定要积极、及时地主张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权利也有保护期,权利人要注意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避免出现“躺在权力上睡觉”的情况。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并不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丧失或消灭,义务人同意履行的,则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也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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