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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歌法语 普法课堂】 淇县法院: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我的债权如何主张?

  发布时间:2024-12-16 09:59:42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7日,郝某向杨某借款20000元,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支付给郝某。后杨某向郝某催要借款,郝某未予偿还。因此,杨某于2024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郝某支付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杨某、郝某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郝某依法应在杨某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偿还,故对杨某要求郝某偿还借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郝某在杨某催要后仍未偿还欠款,必然给杨某造成利息损失,杨某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应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官说法

    在涉及与他人的借贷行为时,应强化证据保全意识,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借贷资金的流转要留下明晰且完整的痕迹,例如详实准确的借条,其内容应涵盖双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交付方式等核心要素;不可或缺的转账记录,能直观呈现资金走向;还有可能涉及的聊天记录、通讯信息等,这些均可作为还原借贷实情的佐证。

    尤为重要的是,对于借款期限,需设定起始与终止时间,避免因时限模糊引发不必要的争议与拖延;利息事项亦要明确约定,遵循法律法规框架,约定好利率标准、付息方式等细节,既保障出借方合理收益预期,又防止因约定不明致使双方权益受损。唯有严谨对待这些关键节点,才能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往来中,为自身权益筑牢坚实壁垒。

    法条链接

    一、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何时可以主张返还借款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应认定为是催告借款人还款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

    二、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能否主张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法律规定是指双方未约定借用期限内的利息,出借人要求给付借用期限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借款人逾期未偿还的,借款人依法应自逾期之日起参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双方未约定借用期限也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时,应视为借款已到期,借款人仍不予偿还的,必然给出借人造成利息损失,应参照逾期还款的规定,从出借人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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