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份,被告人师某某通过网络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三部改装后的窃照手机,后将其中一部窃照手机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师某某出售的手机属于窃照专用器材。淇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结合其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偷拍盗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致使窃听、窃照设备流入社会,成为偷拍盗摄乱象的重要推手,易造成较大的次生社会危害。整治偷拍盗摄黑灰产业,既要依法惩处偷拍盗摄者,也要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打击力度,坚持全环节、全链条打击。本案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恪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认定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并对其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偷拍盗摄黑灰产业“零容忍”的基本立场。此案提醒社会公众,对于市面上的窃听、窃照设备,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个人隐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