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8日,淇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深圳某公司诉被告石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石某于2024年6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欠款6423.28元,如被告按照约定履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需支付利息及担保费345.45元。
执行情况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石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深圳某公司向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石某除银行账户中有不足一千元存款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执行干警遂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得知被执行人父亲重病急需赶往外地住院治疗,被执行人需乘坐高铁前去陪同看病。若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石某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将无法乘高铁陪家人看病。执行干警随即将该情况向合议庭进行了汇报,经合议庭研究,决定暂不对石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石某得以陪同父亲顺利抵达医院,经过治疗,被执行人父亲脱离生命危险。事后,被执行人主动打电话表示感谢,并立即找亲朋好友筹钱将所欠案款打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案施策,使得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有效平衡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之间的关系,以柔性执法彰显了司法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