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2日,乙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甲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丙(路人)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甲无责任,乙负全部责任,丙无责任。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所有人为丁,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后丙就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丁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所有人为丁,丁系该车辆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因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乙、丁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丁明知乙无驾驶资格而仍然将车辆借给乙使用,存在过错,酌定由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乙承担60%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由乙承担赔偿责任。甲作为无责方,其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丙未对甲提起诉讼,故应扣除甲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的相应数额。
法官说法
首先,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未投保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义务人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2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才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责任人承担。根据现行规定,交强险分为死亡伤残分项(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分项(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分项(赔偿限额0.2万元)。
其次,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时应对借用人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如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即是否取得与所驾车型相匹配的驾驶证,是否饮酒,是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应当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常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