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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民生】淇县法院:强力执行执结一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布时间:2024-08-01 08:27:18


    基本案情

    徐某在河南某公司从事电气焊作业,因拖欠工资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徐某追索劳动报酬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河南某公司支付工资2600余元。

    执行情况

    该案经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河南某公司向徐某支付拖欠的2600余元工资款。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河南某公司仍未向徐某支付拖欠工资款,徐某向淇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淇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既未报告相关财产状况,也未履行本案义务。

    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淇县人民法院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拘传至法院,对其讲明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及拒不报告财产将会面临的法律后果,但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拒不配合报告公司财产状况,本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李某真心悔过,主动表明自己愿意代公司向徐某支付工资款,此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纠纷原则上应当仲裁前置,若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可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生效后,劳动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报告财产,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有争议的应当经过合法程序解决,切勿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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