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底至2017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出资租赁房屋,购置电脑等设备,组织被告人毛某、郭某、刘某及孟某某、孟某、贺某等人,在QQ和微信上冒充女性身份,通过QQ兴趣部落、漂流瓶等社交软件,添加男性号聊天,假借谈对象之名,获取对方信任,之后虚构其开设有微信商城,能轻松赚钱,诱骗被害人加盟微信商城,使用准备好的话术,承诺能帮其开店、管理、铺货、运营等骗取被害人缴纳费用。之后再以做店铺联盟、升级套餐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缴纳各种费用,同时该犯罪团伙以生病、要红包等各种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共骗取了22名被害人174482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组织多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综合其他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团伙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官说法
网络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了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近年来,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案件逐年上升,其作案手法也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社交软件上的人员鱼龙混杂,选择相亲、交友对象时,要谨防套路,切勿轻信网友,针对网络虚拟用户的身份信息要学会理性辨别,涉及到钱财问题更要慎之又慎。淇县法院将继续开展各类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同时持续立足审判职能,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