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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歌法语 普法课堂】 债务人转移财产不还钱 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发布时间:2024-06-25 15:13:57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9日,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于2023年5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5月16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主要责任......2023年11月26日, 原告邢某某等三人(即赵某的继承人)诉被告张某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邢某某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9110.82元。判决生效后,三原告申请执行,现未执行到位。

    在此期间,被告张某将其名下的房产于2023年4月28日转让给被告孟某(张某的舅舅),并于2023年5月16日办理过户,将案涉房屋登记到被告孟某名下。现原告认为二被告的房屋交易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三原告合法利益,于2024年2月1日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本院审理认为,根据事故发生现场严重程度及案涉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保险情况,被告张某根据常理能够对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判断,且法院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被告张某应向三原告赔偿。三原告对被告张某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其次,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23年3月29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23年4月28日,过户于2023年5月16日,案涉房屋买卖行为均在事故发生之后,虽被告张某称其将案涉房屋用于归还所欠被告孟某的借款,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被告孟某及被告张某的母亲孟某某对借款的支付方式、欠条上签字情况、案涉房屋分期归还贷款情况、案涉房屋现由被告张某家人居住是否有租金等问题的陈述均存在矛盾,且二被告系亲属关系,可以认定案涉房产转让行为系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第三,交通事故赔偿判决作出后,被告张某并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房产转让时有足够清偿债务的财产或在三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有足够清偿涉案债务的能力。故被告张某转让案涉房屋的行为,显然影响了三原告债权的实现。综上,三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某应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张某名下。

    法官说法

    一、债务人的哪些行为可以被撤销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中应注意除斥期间的问题

    除斥期间是权利人享有的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实体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间,超过这个期间,则权利消灭。解除权除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关于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对于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否经过的案件事实,与诉讼时效不同,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实体权利消灭,再主张权利,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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