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冯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韩某借款。当日韩某通过银行向冯某分两次转账共计39000元。后因冯某迟迟不提归还借款事宜,韩某无奈向冯某催要。2023年4月25日,冯某归还韩某5000元。剩余34000元借款韩某向冯某催要无果,韩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
淇县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按照法律规定向韩某、冯某均送达了开庭手续。冯某收到开庭传票后,立即与法院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希望通过法院与韩某联系并表达希望与韩某的调解意愿。法院工作人员了解到冯某的调解意愿后,为了实质性化解该案件,随后与原告韩某进行了沟通,但韩某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希望该案件开庭,并出具判决书。
开庭当日双方到庭后,庭前准备阶段冯某再次表达了自己调解意愿,表示自己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并且愿意支付利息(韩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约定过利息),但是最近确实困难希望与韩某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韩某依旧不同意调解,后经过法庭了解,原来是韩某担心冯某不履行调解协议,认为到期后只有判决书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调解书则无法申请强制执行。法官了解到韩某的担心后,立即对当事人释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会根据的调解协议内容与出具法院盖章的调解书,如果被告未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调解协议,原告当然可以依据该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后,韩某的担心不复存在,而且冯某还愿意支付利息,韩某随即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分期偿还调解协议。次日,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
本案意义
近期淇县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对判决书和调解书的作用不清楚不了解,误以为判决书要比调解书好,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调解书也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并且有其自身优势所在,总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调解书与判决书一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由于是当事人自行达成,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确认,自然无法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调解书则完全不同,调解书是法院根据调解协议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出具的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文书,出具调解书的是人民法院,所以调解书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只要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都会为当事人制作调解书,所以当事人完全不用担心案件调解后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二、调解书可以为双方节约大量时间、精力。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都会尽快制作调解书并向当事人送达,例如上述案件中法院次日就向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而且由于调解书是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确定,所以调解书一经送达就会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
判决书则不同,对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都有权在收到判决书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在上诉期内以及二审期间判决书都是不生效的,而且当事人可能还要为上诉准备材料、委托律师、缴纳上诉费、参加二审开庭等,这都会消耗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三、调解协议内容双方可以增加额外请求。
如果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并出具判决书,判决内容就要综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的调查确定,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就无法全部得到支持,例如上述案件中韩某虽然主张利息,但是韩某无法证明双方曾约定利息,如果本案出具判决,根据法律规定韩某主张的利息就无法支持,但是上述案件中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已经就利息达成了统一意见,被告冯某愿意在调解的情况下支付利息,此时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自然会对利息进行确认,韩某也能申请强制执行利息。
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可以对还款方式、数额、利息进行约定,甚至还可以约定适当的违约金,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保障了原告权益。
四、以一种缓和的方式避免了双方关系的绝对破裂。
中国人自古讲究的就是以和为贵,虽然当事人现在产生了纠纷,但双方之间可能是朋友甚至是亲戚,调解书恰恰就是较为缓和的解决途径,不仅给被告更加宽缓的补救方式,同时也为原告提供了保障。判决书虽然可以解决当事人法律上的问题,但是社会情况的复杂性、多样性有时是判决书解决不了的,而调解书就是以一种体面的方式使得案件得到解决,也为双方当事人以后握手言和提供了可能性,同时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能起到积极的影响。
法官说法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解铃还须系铃人,能够真正化解案件的关键一环也在于当事人自己,而调解书的价值就在于发动了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并且也为原告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所以对于一些双方争议不大、被告目前确实无法偿还的案件可以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选择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