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抗 诉期未提起上诉、抗诉的,或者在上诉、抗诉期内撤回上诉、 抗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自宣 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 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将执行依据及相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 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确 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罪犯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到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不按期报到将受到警告、强制 拘留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被判处禁止令的罪犯,在禁止令限定的期间内,禁止从事 相关职业;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 的,依照我国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追究其刑 事责任。
未成年罪犯应当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 机构执行。
【罚金的缴纳】罚金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
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自判决指定的期 限届满第二 日起,人民法院有权强制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 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 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将依法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 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 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罪犯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在执行罚金 刑时应当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没收财产的执行】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 立即执行。
【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 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 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 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 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 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终审人 民法院或其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 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