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民事、行政裁判的生效与执行

发布时间:2024-06-13 11:46:52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 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 发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期 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 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 行政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 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 书和行政调解书,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 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 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 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 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 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费补交】 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 用,败诉方应收到法院追缴诉讼费通知之日起 7 日内 向人民法 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 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